同居在概念上通常是指没有结婚的男女双方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也可代指那些男女双方都有配偶而同居在一起,或男女双方中一方有配偶而与对方同居在一起,可以是以夫妻的名义或不以夫妻的名义而进行生活。
《民法典》颁布后,其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会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夫妻相关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也就是说,同居(非法定婚)产生的财产纠纷,处理为:
各方可通过签订离居协议,明确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财物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协议内容自由约定,自愿即可。
如果各方无法协议,又牵涉太多的财产、债权债务争议,那么可以让法院判决,人民法
院会根据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判决,这方面的考虑要素如孩子归谁抚养、一方在同居期间是否有更多的付出、牺牲等。
如果有非婚生子女的,应当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相关规定,如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再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